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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专利申请

吕梁专利申请

吕梁专利申请成了企业非常重视的话题,一方面现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另外一方面作为企业申请专利之后可以获得很多好处,所以今天就来说说企业申请专利后有哪些好处。

第一,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如果可以成功申请专利自然是好处很多,比如在专利申请之后企业可以拿着申请的专利直接变现,其中变现的方法也有很多种,比如直接转让专利的使用权就可以获得利益,只要专利本身的含金量高,转让出去是非常容易的事情。

第二,既然获得了专利自然还可以开发,而且如果是好的专利或有企业主动合作,这个时候就可以通过专利的经营权和利益分享权来获得直接利益,而且对于很多行业来说获得专利就相当于占领商机,往往可以获得非常丰厚的回报。

第三,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本身就是研发和生产产品的,而这类企业申请专利不但可以有效的提高在行业中的竞争力,而且还为产品增加了附加价值,如此一来产品就可以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最终获得丰厚的回报。

第四,对于企业来说申请专利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获得政府的资助或者扶持,比如有的专利申请成功之后可以享有免税政策,而又的专利会直接得到政府的扶持,这也是为什么企业都会积极的申请专利的原因,而且有时候专利在地方的比赛评选中获奖,往往也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好的推广效果,这也是申请专利的好处。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会涉及到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那么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哪些条件?变更流程是怎样的呢?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报告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变更流程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2、到税务部门变更税务信息,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3、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章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5、原公司章程如果是在原有股东不变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本人在相关变更证明文件上签字。如果是在转让股权,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那么一定要确保股权转让的资金到位,同时还要确保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真实合法,签字真实。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侵权事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标侵权。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侵权行为还有非常多,不止是在商标名称的使用上,还有其他方面。除普通的商标侵权外,还有特殊侵权。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特殊的商标侵权。

商标的反向假冒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的精神,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的认定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

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方法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其中一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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