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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党区专利注册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长治厚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3 08:52:36

世界经济全球化,随着知识产权的普及,商标也会越来越全球化。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注册商标量每年都呈现上升趋势,中国近几年的商标申请注册量都是位居第一,可见企业对于商标的重视程度。但是今天我们要说的内容是国际商标的注册,注册国内商标与国外商标有哪些区别呢,我们应该先了解一下。

1、国际和国内商标分类国际商标分类: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单一国家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国内商标分类: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续展申请、商标设计申请、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变更申请、商标补证申请、商标异议申请、商标评审申请。

2、商标权利益在地理上是不同的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依照自己的商标法授予的商标权。它仅在该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其他地区不具有约束力。虽然有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组织,但这些组织也不能脱离商标的地域性存在。

3、避免无意侵犯国外商标权大多数国家实行先申请原则,目的是保护第一注册商标。企业在未事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开展出口业务和经营活动的,此时可能已在境外注册。一旦有人注册,企业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商标保护意识薄弱,未及时申请注册。被别人先注册的,就会给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4、国家政策支持进出口优势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实行特殊的资本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政府高度重视和鼓励出口企业在国外打造自己的品牌。出口企业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5、注册周期长提前注册有利于出口树立国际形象大部分国家注册周期较长,一般要2年左右,有的甚至高达5-6年,在打算做出口业务时一定要提前注册商标,为品牌推广打下基础,同时可以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为企业保驾护航。

今年的4月26日,我们将迎来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方网站公布了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天才创新家”。近来世界知识产权舞台上可谓精彩纷呈,大牌手机生产商之间的专利讼诉大战,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并购风云,闹得沸沸扬扬,至今仍不绝于耳的苹果“IPAD”商标权属争议案。所有问题无不聚焦在一个点上----知识产权。

如今,知识产权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一个时髦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与那些国际产业巨头的知识产权纷争中,中国的民营企业也迅速成长起来,开始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构建,有的已经学会用知识产权的武器来挑战行业霸主,争取获得行业优势地位。

诚然,创新是知识产权的灵魂。个人要创新,企业要创新,国家也要创新,没有创新,一味因循守旧,必然会被社会潮流所淘汰。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今年2月20日,科技部印发《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建设创新性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

发挥科技创新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引领作用,迫切要求在科技工作中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在若干关键技术领域获得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扩散和运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权利保障。

3月10日起,商标代理机构、国内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均可登录“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进行长治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的办理。这标志着我国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网上查询、网上公告、网上交费的“四个网上”可以在中国商标网全部实现,申请人将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近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攀升,我国已实现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有效注册量“三个超千万”,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大大增强,商标品牌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抓手”作用日益凸显,各行各业对申请商标注册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拓展商标申请渠道,解决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仅开通注册申请业务等问题,工商总局制定了《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商标网上申请指南》《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等规章,以更好保障商标申请人权益。

据悉,工商总局将加快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2017年底,实现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送达,逐步实现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

我们都知道,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即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等都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而且只有在商标的识别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条件下,商标的其他派生功能才可能发挥作用。保护长治商标注册的识别功能或者说使其显著性不受侵害,就是对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即使其免受假冒、仿冒行为的误导,在商标的指引下,方便地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对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法间接发挥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所以说,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商标使用而产生,并随着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频率等逐步强化。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所有人)相联系,也难以将其商标注册与特定商品(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其识别作用也就无从产生。

商标的价值也是在商业使用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无论从商标功能的产生、强化过程来看,还是从商标价值的累积过程来看,商业使用都是商标受法律保护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商标,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图形或者词组,如果其设计具备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能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

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志,具备识别性(显著性)既是法律保护的条件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未经商业使用的商标并未实际产生识别作用,没有理由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因此,从理论上讲,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符合商标的功能和朴素的商业道德,是最公平的。注册取得原则将商标权的取得系于注册,易于诱发抢注、盲目商标注册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人主张商标法应当改弦更张,采取使用取得原则或者注册取得与使用取得相结合。我们认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注册取得制度虽然存在易于诱发抢注等问题,但是,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实现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率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方面,注册取得较使用取得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商标法修改应当继续坚持注册取得原则,同时,通过制度设计限制其消极作用。综观各国商标立法,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弊端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受到限制,甚至会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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