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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请求宣告长治商标注册无效的流程

作者:长治厚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23 08:30:18

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或者通过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长治商标注册,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下面商标代理小编主要说说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商标作为一种面向着所有老百姓且其中一部分的人会因为商标的缘故而购买成为消费者,如果商标存在假冒或者其他的违法情形就可以经过举报要求宣告这个商标没有效,这样才能够保护好正版商标的利益以及其他消费者的消费安全。那么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哪些商品必须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使用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这表明,在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中国仍保留少数产品强制注册的原则。目前,强制商标注册的商品是人类药品和烟草制品。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原因,是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合格企业生产药品,从而监督和控制药品企业的生产条件。

另一方面,可以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提高药品质量。为了控制烟草产品的生产,必须使用商标。烟草生产不仅可以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而且对人们的健康也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国家严格控制烟草制品的生产。未经许可的产品不得销售(因为无法取得商标注册),从而控制未经规划的烟草工厂的建设,进而严格控制烟草产品的生产。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物、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物;烟草制品包括和包装烟草。如果你所经营的产品是上述两类,那么你应该尽快注册商标。

商标权指的是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商标法》版权即著作权,英文名称copyright,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著作权法》很多人会有这样的误区:认为拥有了商标的商标权等同于拥有了商标的版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想要同时拥有商标的商标权和版权,在注册商标时,最好做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好处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即在十年有效期内,注册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可以无限次续展。版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至死亡后50年,到期后版权部分权利消亡。所以说,对于保护商标而言,商标权的保护时限更长。商标从申请到拿证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出现了商标作品的版权之争,商标就有可能会被驳回。所以,小编建议大家能早点为商标撑上一把保护伞,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让商标更安全。

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也是商标法所要防范和制止的行为。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是混淆可能性,而非实际混淆。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审查的基本尺度,也是侵权认定的标准。商标权人能否在商标侵权之诉中胜诉,主要是看被告的行为是否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之诉中举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而只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至于现实中消费者是否真的发生了混淆,法院并不去探究。

实际上,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本的原因在于商标侵权判定的特殊性。商标侵权,要以消费者是否发生混淆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如果消费者能够辨别出不同商标的来源,则不存在侵权人欺骗消费者的可能。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商标法上的损害后果,商标侵权就不会存在。

但是另一方面,混淆是对消费者面对商标时的心理状态的描述。消费者混淆需要探究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看消费者是否对两个相似的商标标示的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错误的认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很难举证证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已经发生了混淆。假如商标法将实际混淆确定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那么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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